本网讯(李官海 靳红运)4月3日,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县局“110”指令称“在尉郭乡下张村,自己的小轿车与一辆货车相撞,无人受伤”。接到指令,事故股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,经现场询问,双方驾驶人周某、冯某系朋友关系。交谈中发现两人满身酒气,涉嫌酒后驾驶,民警现场对两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,两人体内酒精含量均为108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随后,民警依法将两人带至夏县人民医院采取血液样本,经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,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.56mg/100ml,周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.97mg/100ml,系醉酒驾驶。
经了解,当日16时许,周某和冯某相约在禹王镇某村饭店就餐各喝了半斤白酒,由于话不投机,发生了言语冲突。冯某就驾驶晋M84***中型福田自卸货车离开,周某驾驶北斗星晋 MGJ***小型汽车紧追冯某驾驶的晋M84***中型普通货车,不幸在尉郭乡下张村发生了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。等待周某、冯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一起吃饭相约进牢。
夏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:酒后驾驶不仅是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,更是一种不文明驾驶陋习,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,给交警部门对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工作带来困难,超速、肇事逃逸都会伴随而来,广大驾驶人千万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,以身试法必被严惩。责编:岳运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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